(2016)湘1321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罗保良与胡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保良,胡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字第631号原告罗保良。被告胡永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保良与被告胡永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保良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保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保良撤回诉讼。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