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邵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389号原告:邵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