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谷世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世行,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谷世行。被执行人陈华。本院在执行(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54号谷世行与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华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陈华已偿付货款95000元,余下95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谷世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5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清审 判 员 彭亚华人民陪审员 周友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达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