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东根、唐莺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东根,唐莺歌,曲毅,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东根,男,朝鲜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莺歌,女,满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毅,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涛,女,满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柳松,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东根、唐莺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人孙东根、唐莺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国 华审判员 刘昕代理审判员宋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胜 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