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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东根、唐莺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东根,唐莺歌,曲毅,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东根,男,朝鲜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莺歌,女,满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毅,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涛,女,满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柳松,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东根、唐莺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人孙东根、唐莺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国   华审判员 刘昕代理审判员宋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胜   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