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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文刘立新雷海波等3人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刘立新,雷海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身份证号码4301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浏阳市永安镇永安社区永明片岭下组***号。因犯盗窃罪,1995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盗窃,2012年10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立新,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身份证号码430181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浏阳市永安镇永安社区永安片永安西路**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1995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因盗窃,2012年10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海波,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浏阳市永安镇永安社区里仁片巷口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刘立新、雷海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刘立新、雷海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立新、雷海波在被告人刘文家闲聊时,被告人刘文提议一起到外面偷点东西搞来吃,被告人刘立新、雷海波表示同意。3被告人经商议,由被告人刘文、刘立新实施盗窃,被告人雷海波负责开车接应。随后,被告人雷海波驾驶被告人刘文所有的湘A812**吉利牌小车搭乘被告人刘文、刘立新行至本市北盛镇联芳村茶园组的一处废旧房屋附近,被告人刘文、刘立新利用绳子将北盛镇村民聂方瑜喂养在此的两只大黑山羊和一只小羊赶出来,被告人雷海波在附近开车接应,3人将三只黑山羊运至车上后随即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刘文、刘立新、雷海波将所盗的三只黑山羊以2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本市永安镇芦塘村的于双全,3人各分得赃款800元,剩余400元用于其他开支。经鉴定,上述被盗三只黑山羊价值人民币3350元。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立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雷海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文主动投案;3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交代上述事实。案发后,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聂方瑜的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此外,经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雷海波所在基层组织均证实被告人雷海波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刘立新、雷海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退赔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通话记录详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聂方瑜的陈述;证人于双全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刘立新、雷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文、刘立新、雷海波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文提起犯意,邀集他人并积极实施盗窃,被告人刘立新接受邀集,配合实施盗窃,被告人雷海波负责接应,3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文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立新、雷海波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3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文、刘立新有前科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雷海波所在基层组织证明对被告人雷海波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责令被告人雷海波接受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对被告人刘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立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海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被告人刘立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被告人雷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三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