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1年6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4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王某某赔偿祁某某45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楚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