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133号罪犯柳春惠,男,汉族,现年38岁,浙江省余姚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余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春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次缴纳2000元)。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九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春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02分,名列分监区第33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柳春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春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