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少前与蒿科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前,蒿科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53号原告:徐少前,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蒿科全,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前与被告蒿科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前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少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少前负担。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