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传新、马传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传新,马传颍,马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01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传新,农民。被告:马传颍,农民。被告:马传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传新、马传颍、马传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庆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