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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传新、马传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传新,马传颍,马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01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传新,农民。被告:马传颍,农民。被告:马传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传新、马传颍、马传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庆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