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葛明月与柏朝学、赵光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明月,柏朝学,赵光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葛明月。被告柏朝学。被告赵光宇,约47岁。原告葛明月与被告柏朝学、赵光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明月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退还原告葛明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兴审 判 员 边晓明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