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罪犯罗松巴丁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619号罪犯罗松巴丁,男,出生于青海省玉树县,藏族,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共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松巴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8日、2014年4月14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二年八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罗松巴丁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松巴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优秀学员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优秀学员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松巴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松巴丁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邦解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