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陆涛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松,陆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92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松,居民。被执行人陆涛涛,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雪松与被执行人陆涛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