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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建东与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东,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东,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县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东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东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东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建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实际由上诉人李建东承担210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锐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