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正强与王也可财产损害赔偿及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强,王也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吴正强,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也可,男,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强与被告王也可财产损害赔偿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正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正强撤回对王也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吴正强负担。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