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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书印与程贵磊、段宏斌、刘建平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印,程贵磊,段宏斌,刘建平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印,男,194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贵磊,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宏斌,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平,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书印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但原审法院未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案,再审时也未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判决结果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裁判,故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书印。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