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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杨忠秀、徐海、田景郁公证债权文书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忠秀,田景郁,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杨忠秀,女,汉族。被执行人:田景郁。被执行人:徐海。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杨忠秀、田景郁、徐海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包头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包方证执字第11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强制执行规定,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向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偿还所欠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69960.22元,并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罚息,直至清偿之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