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40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文山与史志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山,史志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4047-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山。被执行人史志来。申请执行人陈文山与被执行人史志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2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分期支付对方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史志来与其配偶季翠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兴路与车站路西南交角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附属储藏室36.35平方米】及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12)第02486号】,设有抵押债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720000元、台州福元运通担保有限公司500000元),本院已于2015年12月23日将该房屋查封,但因抵押权数额较高,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通过省公安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2016年2月1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文山到期没有报告,也未向本院提交拍卖房屋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40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灵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