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581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12月6日出生。被告曾某某,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国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肖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