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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郄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70号原告郄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郄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郄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郄茜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