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郄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70号原告郄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郄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郄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郄茜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