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焦文书与李建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文书,李建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86-1号申请人焦文书。被申请人李建平。根据申请人焦文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驾驶的冀A“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李建平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押金15000元,并提交了该事故车辆的保险单(交强险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驾驶的冀A“比亚迪”牌微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