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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焦文书与李建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文书,李建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86-1号申请人焦文书。被申请人李建平。根据申请人焦文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驾驶的冀A“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李建平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押金15000元,并提交了该事故车辆的保险单(交强险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驾驶的冀A“比亚迪”牌微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