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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529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代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