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沂南县界湖街道白石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纪龙停止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847号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白石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以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纪龙,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白石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纪龙停止侵害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白石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白石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沂南县界湖街道白石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