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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朱宝利与陈小梅、赵建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利,陈小梅,赵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304-1号申请执行人:朱宝利。。被执行人:陈小梅。被执行人:赵建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建红名下的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珩生·领袖城第丁5号(幢)1单元14层3号的房屋,后又进行了续封,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62.54万元,现已公告送达了评估报告,并于2016年1月30日上午10:00时至2016年1月31日10:00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现拟对该处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建红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珩生·领袖城第丁5号(幢)1单元14层3号的房屋,第二次拍卖价为人民币53.15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彭继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