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勇、任天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勇,任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天琼,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勇、任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