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建生等与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生等,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95号原告张建生等91人诉讼代表人张建生。诉讼代表人张艳朝。诉讼代表人常伟昆。委托代理人帖华、杜子龙,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李村镇李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少勇,总经理。原告张建生等91人与被告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顺川担任审判长、封春花、吴志勇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共计81419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对拖欠工人工资没有异议,现在没法核实具体数额。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工人,自2014年11月-2015年2月9人,被告共欠91户原告工资共计814198.5元,被告给原告分别打了欠条。2015年3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少勇因刑事案件被拘押。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款。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欠91人原告工资共计814198.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付清原告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原告张建生等91人工资款共计814198.5元(详见明细表)。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款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倍支付延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858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顺川审判员 封春花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