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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诚顺印刷耗材店与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诚顺印刷耗材店,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诚顺印刷耗材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顺德工业园C-1店面。负责人王丽标,该店业主。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75737541-0。法定代表人赖呈堡,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化县诚顺印刷耗材店与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化县诚顺印刷耗材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792元及代垫案件受理费3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德化县诚顺印刷耗材店货款39792元及代垫案件受理费397.5元未履行。被执行人的厂房本院(2015)德执字第2402号案已进行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