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成喜与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喜,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879号原告:王成喜,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组织机构代码68496882-0。法定代表人:朱长安,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成喜与被告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