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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龚玉玲与鲍国军赡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881执188号龚玉玲、鲍国军关于申请执行人龚玉玲与被执行人鲍国军因赡养费纠纷一案,(2015)洮黑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鲍国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玉玲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鲍国军给付赡养费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鲍国军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龚玉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鲍国军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