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丽娜与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丽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号天鹅堡*幢****座。法定代表人:陈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伟、王三保(实习),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娜,无业。委托代理人:袁朝阳、王丽娟,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洛阳鸿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丽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洛阳爱尚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