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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永明,李祥锡,刘晓辉,郑桂华,谢晓林,李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1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负责人黄堃,行长。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永明,居民。被执行人李祥锡,居民。被执行人刘晓辉,居民。被执行人郑桂华,居民。被执行人谢晓林,曾用名谢小林,××,居民。被执行人李军喜,××,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永明、李祥锡、刘晓辉、郑桂华、谢晓林、李军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桂花园住宅小区(汇景国际名都二期)工程项目项目主体工程虽已全部竣工,但小区道路、绿化、排水、电梯等基础设施工程仍未完成,小区没有整体竣工验收。鉴于小区未达到居住条件,小区业主多次聚众到市、区两级政府投诉、上访。2015年12月,中共张家界市永定区委专门成立了“桂花园”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并就小区扫尾工程已拿出了具体方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永明名下的其它公司股权。2016年3月1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永明名下的其它公司股权已被非法转让,本院已向贵州省贵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截至目前,本院受理的以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达68件,涉及建设工程款、民间借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执行标的为13374万元。综上,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难以执行。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股权需较长时间,现被执行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才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