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燕艳与曾思华、林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艳,曾思华,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70号申请人陈燕艳,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曾思华,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宝,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陈燕艳与曾思华、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