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恢15号申请人赵某甲,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赵某乙,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1)鹤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女赵熠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12000元,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抚养费12000元。之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12月7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我院进行了司法救助,申请放弃了部分抚养费。2016年3月17日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第恢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鹤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