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侯战通与秦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战通,秦瀚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瀍民初字第380号原告侯战通,男,汉族,1967年9月6日生。被告秦瀚鑫,男,汉族,1992年6月8日生。原告侯战通诉被告秦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战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瀚鑫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战通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秦瀚鑫到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然时至今日,被告却一直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瀚鑫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秦瀚鑫作为借款人签名和捺指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秦瀚鑫借侯战通现金3万元,在2年之内还清此钱,此为原件。一式两份。2013年4月1日开始还钱。如有违约本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秦瀚鑫向原告侯战通借款事实清楚,有秦瀚鑫签字并按捺指印的借条为证。现债务人秦瀚鑫在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提出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瀚鑫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被告秦瀚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侯战通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被告秦瀚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秦瀚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奇峰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人民陪审员 魏 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