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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水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水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肖水生,男,汉族,1946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再审申请人肖水生起诉南昌市公交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立受终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水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受理。(二)请求南昌公交总公司给付职工个人养老金192000元。肖水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肖水生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经查,肖水生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争点在于其退休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否可以按照原南昌市劳动局颁布的洪劳社(1996)4号文件认定的岗技工资进行确认。由此可见,肖水生作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如何认定其工资标准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肖水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水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杰代理审判员  陈银发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