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屈先林与龚定婵、屈清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先林,龚定婵,屈清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90号原告屈先林,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真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定婵,居民。被告屈清卫,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先林与被告龚定婵、屈清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先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先林以无法找到被告屈清卫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屈清卫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先林撤回对被告屈清卫的起诉。审 判 长 符 军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