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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徐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徐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字第5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8号。负责人:陈进荣,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许自强,系该行员工。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子康。被告:徐丹。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徐丹委托代理人兼被告:程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为与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司、徐丹、程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278636.52元(其中本金6152504.91元,利息126131.61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2月20日,其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程珊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西省吉安县城庐陵大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号,土地证吉国用2004第2-001号)在9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徐丹、程珊对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在主合同编号为2015年武义字第024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武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原告申请,于2016年2月22日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等其他诉讼文书,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许自强及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徐丹共同委托代理人兼被告程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28日,被告徐丹、程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3年押字第005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告程珊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吉安县城庐陵大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吉国用2004字第2-001号)为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9**万元的抵押担保。2015年3月13日,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2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年武义字第0245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年利率为8.025%。同���,被告徐丹、程珊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年武义证字第0125号、2015年武义证字第0126号的《保证合同》各一份,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在借款后仅归还了部分款项,未按约归还其余借款本息,至2015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6152504.91元,利息126131.61元。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讨未果,故成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6152504.91元,并支付利息126131.61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对登记在被告程珊名下的坐落于江西省吉安县城庐陵大道的房地产(房权证号: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吉国用2004字第2-001号)变卖后的价款以9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三、被告徐丹、程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0元,减半收取27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75元,由被告被告浙江丹龙工贸有限公司、徐丹、程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