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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黄炳义、农红花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黄炳义,农红花,义乌市诚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6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张山明。委托代理人:胡茂标。被告:黄炳义。被告:农红花。被告:义乌市诚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舟。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黄炳义、农红花、义乌市诚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彭书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