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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托杰与次仁旺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杰,次仁旺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9执26号申请执行人托杰,男,藏族,1990年2月3日出生,牧民,西藏巴青县巴青乡5村人,现住巴青县巴青乡,身份证号码542429************,电话号码1800890****。被执行人次仁旺加,男,藏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牧民,西藏巴青县玛如乡10村人,现住巴青县玛如乡10村,身份证号码542429************,电话号码1879897****。托杰申请次仁旺加车辆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托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托杰与被执行人次仁旺加于2016年3月23日就此案执行款25000.00元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青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噶玛扎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玛仓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