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黄某某、常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黄某某,常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89号申请人曹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常某某、吕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3187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黄某某、常某某偿还申请人曹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吕某某对上述案款���担连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318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黄某某经营的横山县xxx影城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经营的横山县xxx影城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5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