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小全与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全,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陈小全,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牛林,男,生于1981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陈小全诉被告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美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小全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其中1万元为利息),约定自2014年9月30日起每月还款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后被告多次不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只偿还了原告28000元,尚欠原告22000元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牛林于2014年8月2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含1万元利息)的事实。被告牛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仅向本院提供了一张答辩状和九张原告写给被告的收条。原告提交的借条和被告提供的收条经本院当庭核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小全与被告牛林系朋友关系,被告牛林因急需资金,多次向原告陈小全借款累计4万元,并于2014年8月22日亲笔向原告陈小全出具5万元借条一份(含1万元利息),约定自2014年9月30日起,被告每月向原告还款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截止诉前,被告偿还了原告28000元,尚欠22000元借款及利息未还���同时查明,原告陈小全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牛林给付借款利息1万元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12000元本金。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全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牛林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小全与被告牛林之间的4万元借款性质应属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牛林与原告陈小全在借条中约定自2014年9月起每月还款4000元,因此被告牛林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原告陈小全40000元借款,然而截至诉前,被告牛林只偿还了原告陈小全28000元,尚欠12000元未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陈小全要求被告牛林偿还12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牛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全人民币1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小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牛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美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