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廖洪君与湖南中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君,湖南中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24号申请人廖洪君,女。被执行人湖南中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2015)岳民初字第03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中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233.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1223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