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杜俊申请执行王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王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626号申请执行人杜俊,男,5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小虎,男,5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杜俊申请执行王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