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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王某。代理审判员  邓选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振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