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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970号原告蒋某某,女,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徐某某,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珈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