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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7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世红、黄世会、向旭东与牟珍奎、杨胜权、姚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红,黄世会,向旭东,牟珍奎,杨胜权,姚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750号之二原告黄世红,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黄世会,女,生于1965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向旭东,男,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嘉、彭雨茂,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珍奎,男,生于1967年12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杨胜权,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姚冲,男,生于1978年9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珂,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红、黄世会、向旭东与被告牟珍奎、杨胜权、姚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牟珍奎持有的安岳县中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中的18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牟珍奎持有的安岳县中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中的1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设置担保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永卫审 判 员  樊宗华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