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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朱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无业。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琴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至同年7月15日间,被告人朱某甲至丹阳某公司宿舍楼、财务室及某台铃电瓶车等地,采用乘隙、砸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3270元及三星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200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70元。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在公司盗窃现金1070元及三星手机1只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在台铃电瓶车盗窃现金2200元后当场退还给被害人尚某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三星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周某甲,被告人朱某甲的家人代其向被害人沈某、王某、方某退赔了107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预缴了3000元的罚金保证金。被告人朱某甲系智力残疾人,经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乙、沈某、王某、方某、商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乙、曹某、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作案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残疾证,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收条,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甲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具备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朱某甲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智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 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