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廷庆、农秀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廷庆,农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世纪佳苑1号。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廷庆,男,1973年5月10日生,壮族,农民,住平果县。被执行人农秀亮,女,1975年12月9日生,壮族,农民,住平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廷庆在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335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