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庆云与张克松、田月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云,张克松,田月梅,陈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755号原告张庆云,退休干部。原告暨原告张庆云委托代理人沈珂,职工。被告张克松,无业。被告田月梅,无业。被告陈玉贵,退休职工。原告张庆云、沈珂诉被告张克松、田月梅、陈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叙叙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理。原告暨原告张庆云委托代理人沈珂,被告张克松、田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张克松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某11幢3单元502室房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云、沈珂诉称,2015年10月3日,被告张克松、田月梅为周转资金向原告张庆云、沈珂借款86000元,约定月利率2.5%,半年付息一次,被告陈玉贵提供保证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克松、田月梅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本金,无力支付利息,希望原告在还款时间上予以宽限。被告陈玉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2015年10月3日,被告张克松、田月梅为周转资金向原告张庆云、沈珂借款86000元,约定月利率2.5%,半年付息一次,被告陈玉贵提供保证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张克松、田月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范围,被告陈玉贵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克松、田月梅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克松、田月梅偿还原告张庆云、沈珂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玉贵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克松、田月梅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6元,由被告张克松、田月梅负担;被告陈玉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克松、田月梅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丹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