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与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62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张琳,厂长。委托代理人田咚,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朱胜。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诉被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的委托代理人田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海京(2011)126006号)。根据此合同第一、二、三、四条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三号北楼东二层及主楼二层三层,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写字楼出租,租赁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两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84万元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42万元整。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至租赁期结束,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46.5万元,尚欠37.5万元租金未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出具后,被告公司再行支付房租1万元,剩余租金36.5万元至今未付。根据双方合同第11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需按滞交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365000元及违约金316455元(依合同11条约定,现主张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的违约金)。2、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合同甲方)经解放军海军房地产管理局批准,于2011年10月1日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海京(2011)126006号)。根据此合同第一、二、三、四条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三号北楼东二及主楼二层三层房屋,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写字楼出租,租赁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两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84万元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42万元整;租金按季度结算,被告于每季度前十日将租金交付原告。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自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被告按年租金的百分之五向原告支付租赁保证金2.1万元。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原告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被告加收违约金;……。原告陈述合同签署后,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至租赁期结束时,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46.5万元,欠37.5万元租金;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出具以后,被告再行支付房租1万元,剩余租金36.5万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朱胜签字的欠条: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公司欠海军政治部印刷厂房屋租金合计37.5万元(大写:叁拾柒万伍仟元整),我公司承诺于2014年10月前将全部欠款交与海军政治部印刷厂(被告公章及法人签字)。2014年3月28日。原告另陈述现涉案房屋已由原告另行出租使用;被告支付租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原告收到了被告支付的2.1万元租赁保证金。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在2015年10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支付开庭公告费2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欠条(原件)、原告催促被告支付租金的律师函及邮寄此函的特快专递封页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应按时支付租金。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其放弃应诉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房屋租金三十六万五千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期间,因迟延支付本判决第一项房屋租金的违约金三十一万六千四百五十五元。如果被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一十四元,由被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按照票据数额确定,由被告北京中企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德海人民陪审员 贾景芳人民陪审员 陈培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