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18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宝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福贵、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收入实行AA制。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个性强,沟通困难,经常因琐事闹别扭,双方矛盾不断,长期分居,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返还彩礼76676元;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双方语言上没有沟通困难,也没有因为琐碎事情吵架,只是生活上有分歧,也没有分居,感情没有彻底破裂。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争执,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返还彩礼76676元;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尚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宝 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张黎娜 微信公众号“”